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5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