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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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0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5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