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游王清美 被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