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朝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官春桃 因99年度訴字第1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尤朝松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