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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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號被告 蔣宗宏 指定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宗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蔣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1次,販賣次數甚多,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3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前於101年6月1日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被告仍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是仍有確保日後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1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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