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 杜春田 被上訴人 鄧永政鄧文忠 之.
鄧瑞竹 即鄧文忠之.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
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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