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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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 蔡坤山 即原告上訴人與 何若羚 因100年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