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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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