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