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淳紳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品豐廣告設計有
限公司)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陳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26日下午2時31分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