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淳紳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品豐廣告設計有
        限公司)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陳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26日下午2時31分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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