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佳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業已減為拘役貳拾貳日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2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附表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號│1│2│├──────┼─────────┼─────────┤│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例│├──────┼─────────┼─────────┤│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95年9月30日至95年│95年10月18日至95年│││10月12日│10月1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407號│第190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44號│96年度易字第1056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25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2月19日│96年5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例第15條、第22條│├──────┼─────────┼─────────┤│減刑後刑度│已減刑為拘役22日│拘役29日│├──────┼─────────┼─────────┤│備考│高雄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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