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u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南看守所(本案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蔡瑜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
法官林勝利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