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許勝達 相對人 郭國文
蔡寶華 趙陳玉梅蔡美嬌 倪碧雲 李許燕卿 李正勛吳林瑟 賴百銓 蕭昭霖 陳朝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1年度補字第51號即101年度基簡字第185號),固屬實在。惟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01年基簡字第185號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是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尚不合法,自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