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靜怡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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