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黃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地址「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區○○○路○○○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