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淡水鋼鐵有限公司、乙○○、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零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