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丙○○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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