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被告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分由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原告於同年四月六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於同年四月十三日撤回上訴,原告提起之民事訴訟雖屬合法,惟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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