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被告德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居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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