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號
原告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尚欠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