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二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