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原告育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尚欠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