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四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波君┌──────────────────────────────────────────────────────┐│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祐昇五金文具行│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參仟捌佰元│0000000││├─┼─────────┼─────────┼───────────┼────────┼────────┼──┤│2│統大鋼鐵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萬壹仟玖佰元│0000000│││││分行│││││├─┼─────────┼─────────┼───────────┼────────┼────────┼──┤│3│上風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壹佰零陸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