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絡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土地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叁萬陸仟捌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