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華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秀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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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誤載│更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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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及理由欄│內政部│內政部消防署
││第二點第十行│消防處││
││第十一行│││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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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點第十二│原告取得取│被告取得原告│
││行│得被告救生│救生氣墊合約│
││(第二頁)│氣墊合約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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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點第十九│院供擔保,│願供擔保│
││行│請准宣告假│請准宣告假│
││(第二頁)│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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