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吸食器一支等,被告於偵查中已否認係其所有,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有,故不宜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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