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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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386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巫芷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芷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巫芷怡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113年度速偵字第68號卷第12頁);犯罪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以本案係被告初次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駕車前飲用之酒類為啤酒、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被告酒駕途中不慎由後追撞前方由證人藍順裕所駕停等紅燈車輛而肇事(幸無人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3號

  被   告 巫芷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芷怡於民國113年3月29日11時30分許,在址設苗栗縣○○鄉○○街00號「新方樓餐廳」飲用啤酒1至2瓶後,前往址設苗栗市英才路169號「星光大道KTV」唱歌。然巫芷怡即於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接送小孩下課。嗣於同日17時1分許,途經同市英才路49號前時,不慎追撞前方同向由藍順裕所駕駛正停等紅燈號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7時19分許對巫芷怡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4毫克之數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芷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藍順裕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承辦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201729)、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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