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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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378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振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振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予以刪除(卷內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 許振展 受有傷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邱振尉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27頁);犯罪後於偵訊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以本案係被告第三度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次係於民國92年間所犯,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駕車前飲用之酒類為啤酒、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被告酒駕途中不慎與證人許振展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依卷附證據資料,僅被告自身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33號

  被   告 邱振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振尉於民國114年6月22日2時許,在址設苗栗縣○○鎮○○路00號「花季KTV」飲用啤酒12瓶後,明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同鎮中正路67號之居所出發上路。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途經後龍鎮中華路55之6號前時,不慎與許振展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3時52分許對邱振尉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振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振展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181027)、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均為影本)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劉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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