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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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

原告 古英苹

被告 黃莉惠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下午2時0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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