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原告 古英苹 被告 黃莉惠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下午2時0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法 官 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