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9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亦宣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2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