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32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住○○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添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添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