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48號
原 告 劉何玉蓉 (即 劉正民 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郭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何玉蓉為劉正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正民於民國108年8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應為劉何玉蓉,此可參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附之戶
籍資料。茲因本件兩造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何玉蓉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