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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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4號上訴人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被上訴人 呂勇逵 以上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壹捌仟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