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讌伃 即 林嘉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經本院105年8月23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
154號裁定於同日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業經本院105年11月25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決定之,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復因本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故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106年7月21日公告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本院領款通知函、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