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41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2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7,050,000元及1,5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及94年10月27日起至109年10月27日止,均約定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7,050,000元借款部分之利率,前6個月期間內,按年息百分之1.95固定計算,第7個月至第24個月按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0.44機動計算,第25個月按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09機動計算,嗣隨房貸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另1,500,000元借款部分之利率,前6個月期間內,按年息百分之1.95固定計算,第7個月至第24個月按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0.44機動計算,第25個月按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23機動計算,嗣隨房貸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為此聲請人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提出本息、違約金請求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貸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8月23日新院雲民勤96拍441字第1774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戴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