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股票96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83││├──┼──────────────┼──────────────┼────┼───┼────┼───┤│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59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