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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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8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及利息最高金額新臺幣(下同)34,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3年9月16日,詎相對人僅繳納利息至民國95年7月止,尚欠本金19,212,31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影本、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80號│├──┬────────────┬───┬──────┬────────────────┬──────┤│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00│鍍膜主機│台│1│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規格及型式:││1│││││CemeCon│││││││CC800/9HML│││││││FIexforD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