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惟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粉紅色藥錠,1顆,驗餘淨重0.22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粉紅色藥錠1顆,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驗餘淨重0.22公克),有該局民國95年8月29日北市鑑毒字第39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