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交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交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虎交簡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01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周俊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對被告抽血檢驗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之時間應更正為:「109年8月6日凌晨1時37分。」、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紙」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爰審酌「酒後不開(騎)車」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酒後肇事導致家庭破碎或無辜生命逝去之新聞屢見不鮮,刑法關於酒醉駕車之處罰條文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希望以重罰來減少酒駕歪風,本案被告於酒後所測得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163.5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175毫克,遠超於標準值之情形下,猶率爾騎乘開車上路,堪認被告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用路人之安全,對交通安全之危害非微,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並肇事致自身身體受傷、公共財產受損,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惟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為初次因酒後駕車而犯本案;兼衡被告年40歲,以務農為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013號被告周俊志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俊志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5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雲林縣○○鎮○○○路某小吃部飲用「蘇格登」威士忌酒後,由其友人載其返回雲林縣○○鎮○○里○○0號之0住處休息,其於翌(6)日凌晨0時10分許,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其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39分許,行經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公館橋時,因不勝酒力,自撞該橋橋墩後失控撞上橋上護柵,而受傷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救治。經該醫院於同日凌晨4時12分許對其抽血檢驗,測得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163.5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7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俊志於警詢時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雲林基督教醫院檢驗課(DP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雲林縣警察局處理『酒後駕車肇事』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18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4日
檢察官王聖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鈺釹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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