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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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秀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張鼎正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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