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宜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