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振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振昌、另案被告 余貫赫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89號、第190號及第192號起訴)、另案被告 張允亮 (另案偵辦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涉嫌人,另案偵辦中),再由另案被告張允亮於民國107年6月24日12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垂楊大橋下,交付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與另案被告余貫赫,由被告詹振昌駕駛懸掛AGM-0778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余貫赫,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由另案被告余貫赫取得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報酬、被告詹振昌則取得新臺幣(下同)2,
000元作為報酬後,再將剩餘金額交與另案被告張允亮。因認被告詹振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2款亦有明文。次按相牽連案件在各案判決前,始可併案受理,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案審判(司法院22年院字第948號解釋參照)。復按牽連管轄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相牽連案件有其事證之關連性,若於同一訴訟程序審理,因各項人證、物證之相互勾稽,有助於直接審判法官之證據心證形成,為發現事實所必要之法定程序,且可以免除證人、鑑定人奔波之苦,簡省法院有限之訴訟資源,有益訴訟經濟。故具有相牽連關係之相牽連案件,為達全部審理之訴訟目的,固得將全部之案件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惟如其中具有相牽連關係之部分,已經審理終結而判決時,其情形即與「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之情形不符,自不得逕向具相牽連關係之法院起訴。易言之,牽連管轄為相對管轄權,為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係為促進訴訟及訴訟經濟原則,始由同一法院合併管轄,如無合併審判之實益時,自應回歸一般土地管轄原則,始合於管轄規定之意旨。再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振昌之住、居所地及本案所涉之犯罪地,均在嘉義市境內,非在本院轄內,本院並無土地管轄權。又共犯被告余貫赫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89號、第190號及第192號提起公訴,然該案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33號、第415號判決,有該案之判決書在卷可參。即被告詹振昌所涉之犯罪,其具有相牽連關係之余貫赫犯罪部分,已經本院審理終結而判決,其情形即與「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之情形不符,自不得以具相牽連關係為由,向本院起訴,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方為適法。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對被告詹振昌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恂嘉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含手續費)│├──┼───┼────┼────┼─────┼────┼────┼────┼──────┼─────┤│1│ 陳宜貝 │提款 機操 │107年6│高雄市前鎮│2萬9,98│臺灣中小│107年6│嘉義市西區友│2萬5元│││(已提│作解除設│月24日○○○區○○路48│7元│企業銀行│月24日17│愛路711號之││││告)│定│時41分許│2號之高雄││帳號050-│時10分許│統一超商保愛│││││││籬仔內郵局││00000000││門市ATM│││││││ATM││801之帳│││││││││││戶││││├──┼───┼────┼────┼─────┼────┼────┼────┼──────┼─────┤│2│ 巫詩瑩 │提款機操│107年6│新北市板橋│2萬9,98│臺灣中小│107年6│嘉義市西區保│2萬5元│││(已提│作解除設│月24日○○○區○○街13│7元│企業銀行│月24日17│安一路241號││││告)│定│時10分許│5號之板橋││帳號050-│時13分許│之嘉義保安郵│││││││新海郵局AT││00000000││局ATM│││││││M││801之帳├────┼──────┼─────┤│││││││戶│107年6│嘉義市西區保│1萬5元│││││││││月24日17│安一路241號││││││││││時15分許│之嘉義保安郵│││││││││││局ATM││├──┼───┼────┼────┼─────┼────┼────┼────┼──────┼─────┤│3│ 蔡秀桂 │提款機操│107年6│臺南市永康│2萬123│臺灣中小│107年6│嘉義市西區文│2萬5元│││(已提│作解除設│月24日○○○區○○路二│元│企業銀行│月24日17│化路700號之││││告)│定│時16分許│段1518號之││帳號050-│時21分許│統一超商香湖│││││││玉山銀行永││00000000││門市ATM│││││││康分行ATM││801之帳├────┼──────┼─────┤│││││││戶│107年6│嘉義市西區德│405元│││││││││月24日17│安路3號之合││││││││││時40分許│ 庫商銀 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