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正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