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冠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立群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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