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被   告  陳穎綺陳玥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電信費,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籍設高雄市大社區,有戶籍資料可憑
。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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