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

原告 梁元奕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被告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兆程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 律師

林君達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蘇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尚有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調查表核對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