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
原告 梁元奕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雷兆程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 律師
林君達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蘇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尚有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調查表核對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