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謝孝晴
被 告 歐苡均
歐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歐郭美仁 之遺產範圍內,就歐郭美仁繼承
歐祐正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歐郭美仁之遺產範
圍內,就歐郭美仁繼承歐祐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