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嘉滿 、 林賢文 、 莊美蘭 及 林美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請求被上訴人莊嘉滿、莊美蘭、林美芳應與被上訴人林賢文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16,513元(被上訴人林賢文部分則為應再給付14,880,533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716,51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65,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