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陳阿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豪通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
,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17,335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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