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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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藝采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